電動代步器非車輛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籲遵守行人規則
(記者陳志仁/新北報導)路上常見醫療電動代步器行駛,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醒,依交通法規規定,醫療電動代步器屬於醫療輔助器材,使用時視同行人而非車輛,須遵守行人交通規則,並優先在人行道通行,避免危及自身與他人安全。

裁決處指出,曾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案例,一名吳姓男子乘坐醫療電動代步器行駛於道路中央,後方一輛機車超車時,機車把手不慎勾扯代步器上的透明帆布,導致機車騎士失控摔車,造成多處嚴重骨折;機車騎士因此提告,吳男則主張事故係機車車速過快自摔,與其無關。
法院審理後認定,醫療電動代步器屬醫療輔助器材而非車輛,在道路上行進時應適用行人交通規則,若道路未設人行道,或人行道因障礙物無法通行時,才可行駛於道路邊緣;吳男行經無人行道之路段,卻行駛於道路中央,未依規定靠邊通行,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,法院最終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20日。
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,醫療電動代步器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屬醫療輔助器材,基於其功能與使用目的,法律上視為行人輔助工具;使用者應遵守行人相關交通規定,優先於人行道行進,若必須行駛於道路,也應緊靠路邊通行,避免行駛於道路中央,以確保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交通安全。
